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山东省对外投资合作协同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各成员企业(以下简称“成员”)按市场机制自发联合组建,吸收全省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机械装备、生产制造、物资建材、设计咨询、金融保险、外贸及综合服务等领域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及“走出去”业务相关的企业、组织和机构自愿参加,是一个以对外投资合作发展需求和共同利益为基础,开放的、公共的、专业的和非营利性的松散型社会组织。联盟不收取会费。

第三条 坚持开放、创新、共享、合作理念,发挥山东省“走出去”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搭建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协同联动的平台,深入推进全省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协同发展,推动企业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高效融合、抱团出海,进一步提高我省“走出去”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提升对外投资合作综合带动效应,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更好地服务山东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和全省对外投资合作协同发展工作要求,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支持。

第五条 加强技术赋能,所有成员可在“山东省对外投资合作协同发展联盟线上交流平台”提交企业基本情况、合作需求和服务诉求等信息,联盟将适时开展线上沟通、经验分享、信息传递、业务对接等服务,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联盟成员协同发展需求,积极争取主管部门优先对联盟成员给予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 加入联盟

 

第六条 联盟成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成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符合联盟设立宗旨、有利于联盟目标实现、遵守联盟倡议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或与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密切相关的企业和机构。

第八条 入盟的程序: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由联盟秘书处确认,报联盟理事长会决定。

第九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可优先获取联盟成员之间的国际市场经验分享,开展业务交流;

(三)可优先获取联盟成员的各类咨询项目、研究项目、以及服务项目等合作项目信息,共享合作资源,获取业务主管部门支持;

(四)在联盟内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协同发展的需求信息,并与联盟成员开展对接合作。

   第十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联盟活动,提供技术、信息、设备、人才等必要的资源支持;

(五)尊重联盟内以及成员间的权益和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如有不遵守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利益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由联盟理事长会决定除去成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是联盟最高决策机构,理事长会是联盟执行机构,在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长会成员和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为更好促成我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沟通对接、业务交流,在联盟框架内暂定组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机械装备建材、金融保险、外贸综合服务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6个业务组和西亚和北非、东南非洲、中东欧、东南亚南亚等4个地区工作组,各小组召集人由联盟副理事长单位且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兼任。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长会工作;

(二)提出联盟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长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联盟理事长;

(二)研究审议副理事长单位入会申请;

(三)决定设立各业务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其负责人(单位);

(四)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监督指导理事会秘书处工作;

(七)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长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长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副理事长单位可发起召开理事长会。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理事长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四)有较好专业团队和服务意识。

第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并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

(二)检查督促理事长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长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联盟秘书长;

(五)谋划联盟发展规划和目标,团结带领成员单位实现联盟发展目标;

(六)为联盟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推动成员单位之间协同合作,共同发展。

第二十一条 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一)自觉维护联盟的团结和统一,关心并支持联盟内的所有活动;

(二)积极协助理事长单位工作,提出联盟发展意见建议;

(三)主动提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协同发展的需求信息,对接成员需求;

(四)分享对外投资合作相关经验,为联盟成员单位“走出去”提供业务咨询和相关帮助。

(五)牵头或协助承担联盟业务工作组的相关工作,积极为联盟成员交流对接提供支持;

(六)参加理事长会议,无故缺席理事长会议两次以上(含两次),经提醒拒不改正,不再担任副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理事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主动提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协同发展的需求信息,对接成员需求;

(三)主动分享对外投资合作相关经验,为联盟成员单位“走出去”提供业务咨询和相关帮助。

(四)协助联盟业务工作组的相关工作,积极为联盟成员交流对接提供支持;

(五)按照理事长会要求工作,接受理事长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和常设管理机构,负责联盟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提名并提交理事长会研究同意。秘书长对理事长、副理事长负责。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理事长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和理事长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理事长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报理事长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四)协调联盟各业务工作组联络和沟通,协助有关工作组召集人召开业务交流会;

(五)收集整理联盟成员协同发展需求和服务诉求,主动对接业务主管部门争取更大的指导和支持。

(六)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七)负责受理理事升级为副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长会审议;

(八)负责理事会和理事长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根据成员请求,各业务组、地区工作组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会议需求,由理事长会和有关单位会商,研究决定召开相关的专题会议交流活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和联盟终止

   

第二十七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长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联盟终止须经理事长会2/3以上表决通过。

 

  1.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山东省对外投资合作协同发展联盟理事长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第一届理事会成立后生效。